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_闽政教督办[2016]41号-福建省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办公室关于开展中小学有偿补课治理情况专项督导的通知[1]_(1)

作者: 阅读数: 2921 发布时间:2016-07-08
各市、县(区)教育局,平潭综合实验区教育局,省属中小学:
根据《国务院教育督导办公室关于开展中小学有偿补课治理情况专项督导的通知》(国教督办函〔2016〕32号)要求,落实《教育部关于印发<严禁中小学校和在职中小学教师有偿补课的规定>的通知》(教师〔2015〕5号)精神,为做好中小学有偿补课治理情况专项督导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 督导范围
各地中小学校
  • 督导时间
2016年7月6日至9月15日
  • 督导内容
  1. 各地对《严禁中小学校和在职中小学教师有偿补课的规定》(教师〔2015〕5号)执行情况(重点内容详见附件1);
  2. 各地对中小学有偿补课督导检查及处理情况。
  • 督导方式
1.各地自查。各县(市、区,以下简称“县”)按照通知要求,组织各中小学校开展自查,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全面排查并形成自查报告,于7月20日前报设区市教育局。设区市教育局汇总后于7月30日前报省政府教育督导办公室、省教育厅教师工作处。
2.督导检查。此次检查将采取县级自查、省级抽查、国家督导的方式进行。省政府教育督导办公室将结合2016年秋季开学工作,开展省级督查。省级抽查以交叉检查的方式,对9个设区市和平潭综合实验区进行督查。
五、有关要求
各地要高度重视,把落实严禁中小学校和在职中小学教师有偿补课的规定要求作为师德师风建设的重要内容,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做好自查工作,查找薄弱环节,落实整改。对监管不力、问题频发、社会反响强烈的学校和个人要重点查办,强化责任追究,严肃教师队伍管理。同时做好相关文件资料准备,用于专项督导检查的核实,省政府教育督导办公室组织开展专项督导检查有关事宜另行通知。
联系人:卓余忠    电话:0591—87091343
        胡沁甡          0591—87091527
邮  箱:fjsdds@163.com
 
附件:严禁中小学校和在职中小学教师有偿补课的规定
 
 
                           福建省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办公室
                                   2016年7月6 日
 
 
 
 
 
 
 
附件
严禁中小学校和在职中小学教师
有偿补课的规定
【摘自教育部(教师〔2015〕5号)文件】
 
(一)严禁中小学校组织、要求学生参加有偿补课;
(二)严禁中小学校与校外培训机构联合进行有偿补课;
(三)严禁中小学为校外培训机构有偿补课提供教育教学设施或学生信息;
(四)严禁在职中小学教师组织、推荐和诱导学生参加校外有偿补课;
(五)严禁在职中小学教师参加校外培训机构或由其他教师、家长、家长委员会等组织的有偿补课;
(六)严禁在职中小学教师为校外培训机构和他人介绍生源,提供相关信息。
对于违反上述规定的中小学校,视情节轻重,相应给予通报批评、取消评奖资格、撤销荣誉称号等处罚,并追究学校领导责任及相关部门的监管责任。对于违反上述规定的在职中小学教师,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批评教育、诫勉谈话、责令检查,通报批评直至相应的行政处分。
 
(主动公开)
 
抄送:国务院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各市、县(区)政府教育督导室
福建省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办公室               2016年7月8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