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闽教基[2015]32号-福建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规范中小学校教学辅导等有关事项的通知

作者: 阅读数: 3920 发布时间:2017-03-15

 

 

福建省教育厅文件

闽教基〔201532

 

 


 

福建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规范中小学校

教学辅导等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市、县(区)教育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社会事业局,省属普通高中:

根据教育部、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审计署、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等五部门《关于2015年规范教育收费治理教育乱收费工作的实施意见》(教办〔20156号),现就进一步规范我省中小学教学辅导等有关事项提出以下意见:

一、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坚持从严治教、疏堵结合和标本兼治原则,落实主体责任,切实加强补课及其乱收费、择校及其乱收费、违规招生转学和教师违规收受礼品礼金等教育治理,并作为开学检查重点内容,适时开展专项督查,巩固治理成果,解决突出问题,坚决遏制乱补课、乱招生、乱收费等现象。

二、针对高中毕业班教学计划偏紧、教学任务较重的实际情况,对确需补课的,学校在坚持学生自愿和不收取任何费用的前提下,高三毕业班可安排周六(上学期半天、下学期一天)进行答疑、辅导等形式的教学辅导;对于即将升入高三年级的学生,在暑期可安排不超过两周时间的答疑、辅导。鼓励高中学校创造条件开展分层次答疑和个性化教学辅导。除此之外的寒假、国家法定节日(含调休日,下同)和其他休息时间,学校均不得再以任何形式组织学生补课。

三、高三年级确需在周六和暑期开展教学辅导的,学校须向县(市、区)教育局提出申请,并承诺不向学生收取任何费用。经县(市、区)教育局审核并报设区市教育局批准后,学校方可组织实施。省、市属高中学校迳报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审批。为便于监管,暑期教学辅导时间要以县(市、区)为单位统一安排。设区市教育局要加强暑期教学辅导时段等工作的统筹指导,加强学生安全教育和管理。

四、除高中毕业班外,中小学其余年级一律按我厅《关于以试点改革引领中小学推进实施素质教育有关工作的通知》(闽教基〔201242号)要求,严格执行校历和作息时间规定,学校和教师不得占用寒暑假、国家法定节日、双休日以及其他休息时间组织学生上课和教学辅导。

五、各市、县(区)教育局要严格把关,认真审核高中学校实施教学辅导工作方案(含安全管理预案),防止学校强制教师和学生参加教学辅导。对经正式批准实施教学辅导的学校,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要主动会同有关部门,按照省人事厅、财政厅、教育厅《关于中小学校实施绩效工资有关问题的通知》(闽人发〔200969号)规定,对承担相应工作的教师发放劳务费,不纳入绩效工资管理。

六、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落实中小学违规补课及其乱收费治理工作责任,强化“管行业必须管行风”“谁主管谁负责”的责任意识和担当意识,建立压力传导、责任传递的责任落实机制,严守教育收费纪律,继续保持治理教育乱收费的高压态势,坚决纠正各种违规收费行为和办学行为。要把治理违规补课及其乱收费问题纳入教育督导和责任督学挂牌督导范围,将中小学校、在职教师是否组织或参与违规补课及其乱收费,作为考核评优的重要内容。要把教育部《严禁中小学校和在职教师有偿补课的规定》(教师〔20155号),具体落实到各中小学校和教师日常管理,严格排查当前存在的问题,采取有力措施进行整改。

七、各级教育纪检监察部门要加强监督检查,坚持日常检查与专项检查相结合,紧盯节假日等重要时间节点,加大对违规补课及其乱收费行为的查处力度,对以任何名义收取教学辅导费用、延长教学辅导时间和未经批准擅自实施等违规行为,进行重点督办和约谈问责,予以坚决制止和查处。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强化责任追究,加大对重点信访举报的直查直办和通报力度,建立完善治理工作问责制,对屡禁不止、性质严重、影响恶劣的乱收费问题,不仅要对直接责任人给予党政纪处分和组织处理,还要严肃追究主管部门有关负责人的领导责任,并点名公开通报。

 

 

 

福建省教育厅

201583

 

 

 

 

 

 

 

 

(主动公开)

 

抄送:教育部基础教育二司,省人大教科文卫委、省政协教科文卫体委、省审计厅、省监察厅,省政府纠风办

福建省教育厅办公室                201585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