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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泰一中教学人员上班考勤实施办法

作者:办公室 阅读数: 6062 发布时间:2013-03-27

为了加强教师队伍管理,促进学校管理工作的规范化和制度化,根据中共永泰县委教育工作委员会、永泰县教育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教学人员考勤工作管理的通知》(樟委教工委[2008]47号)精神,结合我校的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实施办法。
一、考勤对象:全体教学人员
二、考勤方式:综合采用校级领导查巡课、行政值日、教务处抽查、学生考勤等方式。
三、考勤范围:白天正课、早读课、晚自修、升旗仪式、课间操、教研集备活动、各类会议、监考及学校组织的其它活动。
四、考勤公示:办公室每月统计一次考勤情况经校长签字后公布在校务公开栏,并于每月10日前报送县教育局组织人事科备案。
五、请假期限及审批权限:
(一)请假类别及期限:
1、公假
公假范围包括:教育主管部门组织召开的各类会议、活动;按文件规定教学人员必须参加的各类与教育教学有关的培训活动;经教育主管部门同意由相关部门临时通知并经校长同意参加的会议或活动;因学校工作需要并经校长同意外出办事的;被选为各级党代、人大、政协、团代、工会代表或委员的教学人员,参加相关部门统一组织的会议或调研活动。
未经学校同意参加不符合以上规定的活动,不能请公假,如培训班学员参加无正式文件通知的各类活动,由社会团体组织的的各类研讨会、考察活动等等。否则,按旷课处理,并视情节予以追究责任。
2、法定假
(1)婚假
双方属晚婚的(男满25周岁,女满23周岁以上),可一次性享受15天的婚假;有一方未达晚婚年龄结婚的,给婚假7天。
子女结婚,父母给3天事假。
(2)丧假
教学人员直系亲属,指父母(含配偶的父母)、配偶、子女死亡时,可给5天(不含双休日)丧假;祖父母、伯父叔父(不含堂伯父叔父)、兄弟姐妹(不含堂兄弟姐妹)死亡,给3天事假。
(3)生育假
已婚女教学人员满24周岁以上或教学人员双方晚婚(男25周岁,女23周岁以上)生育,并领取独生子女光荣证的,可一次性享受135天的分娩假,如果假期跨越寒、暑假的,可给予补足135天(分娩假假期跨越寒、暑假(以校历规定的时间为准)补假时间:寒假不超过3周,暑假不超过8周,下同),而假期起止时间最长不超过180天。
按正常婚龄生育和经批准生育第二孩的,可一次性享受90天分娩假,如果假期跨越寒、暑假的,可给予补足90天。
夫妻为双职工的,女教学人员晚育的,男方可享受一周(不超过5个工作日)的护理假。
(4)节育措施假
上节育环3天;人流14天;中期引产30天;男扎7天;女扎21天。如果同时落实以上两项措施的可累加休假。符合政策生育接受结扎手术的配偶可享受7天照顾假。
(5)探亲、旅游假
教学人员因私需要出国(境)或国内探亲、旅游假,应事先出具书面报告,经所在校长签名并加盖学校公章后报县教育局同意后,方可向有关部门申请,否则,不予审批。
探亲、旅游原则上应安排在寒暑假,或其他节假日,工作时间原则上不予审批。
探亲、旅游一般不准超假,因特殊原因需要继续请假的,应提前向学校提出书面报告,并附有关证明材料,经县教育局批准后,方可续假,否则,超假部分按旷课处理。
3、事、病假
教学人员实行寒暑假制度,在教学期间一般不请事假。个别教学人员确实需要请事假的,一个学期事假不超过5天。
教学人员直系亲属(父母、岳父母、配偶、子女)患危、重病或突发性事故的,在住院治疗期间,按照事假办理,视病情给假,按审批权限办理请假手续。
(二)审批权限:
1、1天(2节)以内由各处室主任审批;1天(2节)以上3天(6节)以内由分管校长审批;3天(6节)以上5天(10节)以内由校长审批;6天以上的,向校长请假后必须报县教育局审批。
2、各类会议、升旗仪式等其它按规定应纳入考勤的各类活动应向各活动召集人或主持人请假,并经分管校领导批准。
3、教研、集备活动向组长请假,并经教务处分管主任批准。
4、早读课、晚自修下班教师、监考教师、课间操督操教师向年段长或体育组长请假,并经教务处分管主任批准。
以上各类请假均应办理书面请假手续。
(三)其它事项:
1、跨周请假3个工作日以上(含3个工作日)的,应以起止总时间算连续假,不能分割请假。
2、教学人员请假要及时办理请假、续假手续。请假期满后上班第一天,向学校办公室销假。凡患有传染病或精神病的,在销假上岗时应提供健康证明。
六、请假程序及证明材料
教学人员应按樟委教工委[2008]47号文件规定填写相应《审批表》,附相关证明材料,及时办理请假、续假手续,并按本实施办法第五项规定的请假期限及审批权限进行审批。经同意后方可离开工作岗位。否则,离岗时间按旷工处理。
请假期间的课程和工作一律自找替代人,原则上课程应与同班级教师调课或同年段同学科教师代课,调课的课程应在请假前或销假后一周内及时补上。如遇特殊紧急情况未能亲自到校办理请假手续者,应及时电话报告年段长或教务处,由年段长安排人代课,并由代课者代为办理请假手续,或本人事后到学校补办请假手续。
七、请假、旷课、旷会处理办法:
考勤情况按上级文件规定处理,纳入教师年度考核、师德考核、绩效考核等各类考核,并作为晋级、评先、评优、评聘的依据。
(一)旷课行为界定及处理办法
1、旷课行为界定
(1)白天正课、早读、晚自修、监考无故缺席的。
(2)白天正课、早读、晚自修、监考迟到或早退或中途离岗10分钟以上的。
(3)白天正课、早读、晚自修、监考迟到或早退或中途离岗10分钟以内的,累计达3次按旷课一节处理。
(4)私自调课的,双方均按旷课处理。
2、处理办法
对旷课人员实行一票否决,扣发当月绩效工资,本年度不得评优、评先、晋级,并视其认识态度,再予以其它处理。
(二)旷会行为界定及处理办法
1、旷会行为界定
(1)无故缺席上级有关部门及学校组织的各类会议、活动(如教职工大会、党员会议、年段会议、年段长班主任会议、教研集备活动等)。
(2)上述会议、活动,迟到或早退或中途离岗10分钟以上的。
(3)上述会议、活动,迟到或早退或中途离岗10分钟以内的,累计达3次按旷会一次处理。
2、处理办法
旷会一次扣款50元。应参加升旗仪式的教学人员每学期因私事请假三次内不扣款,三次以上的每次扣款5元,缺席一次扣款10元。
(三)请假处理办法
1、公假、法定假按规定办理好请假手续的不予扣款。
2、请病假每月累计在15天以内,每天扣款10元,15天及以上扣发当月绩效工资。
3、请事假每学期累计5天以内,每天扣款10元,累计5天以上的每天扣款20元,每月请假累计15天及以上的扣发当月绩效工资。
4、各类会议或活动,请假一次扣款20元。
(四)其它说明
教学人员擅自离开工作岗位,连续旷工超过10个工作日或者1年内累计旷工超过20个工作日的,按永泰县中小学、幼儿园教学人员《聘用合同书》第五章第十五条规定学校可以随时单方面解除聘用合同。教学人员擅自离开工作岗位,自离岗之日起停发工资。
八、本实施办法经学校行政会研究、修订,自2010年9月1日起执行。
本实施办法适用于全体教学人员。行政、后勤、处室工作人员、教辅人员考勤另行规定,以前学校规定的有关教学人员请假考勤制度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本办法解释权属学校行政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