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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教育厅关于将语言文字工作纳入中小学校素质教育督导评估内容的通知

作者: 阅读数: 3305 发布时间:2013-10-12

 

 

福建省教育厅文件

 

闽教督〔201319

 

 

 

 


 

福建省教育厅关于将语言文字工作

纳入中小学校素质教育督导评估内容的通知

 

各市、县(区)教育局、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平潭综合实验区社会事业局,省属中小学:

为了贯彻《国家中长期语言文字事业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2-2020年)》,进一步加强中小学语言文字工作,切实提高学生的语言文字应用能力,促进实施素质教育,根据《教育部教育督导办公室、教育部语言文字应用管理司关于开展中小学校语言文字工作督导评估的通知》(教督办〔20133号)精神,经研究,决定将中小学校语言文字工作纳入素质教育督导评估内容,开展督导评估。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增强语言文字督导评估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国家通用语言文字为学校及其它教育机构基本教育教学用语用字。开展中小学校语言文字工作督导评估,促进中小学依法推广、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全面实施素质教育,对传承中华优秀文化、坚持立德树人具有重要意义。各级教育部门对此要给予充分认识和高度重视,通过督导评估的监督指导机制,进一步推动中小学认真贯彻语言文字法律法规和政策,完善管理制度,扎实开展语言文字教育教学,为学生全面发展打好基础。

二、充实中小学素质教育语言文字督导评估内容。各级教育督导部门要根据我省现行《中小学素质教育督导评估办法和评估标准》(闽教督[2012]6号),在制定实施方案时,把中小学语言文字工作列入评估指标,明确评估要求,认真实施。

1.在一级指标“办学思想”中的“办学理念”相关部分(C1),将“语言文字应用能力”纳入评价内容,做到国家有关语言文字的法律法规在学校广为知晓,师生语言文字规范意识进一步增强,学生语言文字应用能力进一步提高。

2. 在一级指标 “制度建设”中的“规章制度”相关部分(C8),将语言文字能力发展列入学生综合素质评价内容;同时增加学校、教师基本教育教学用语评价内容,努力创设语言文字规范化的校园环境。

3. 在一级指标“课堂教学”中的“课程设置” 校本课程部分(C18),增加 “重视经典诵读、语言文化等校本课程开发使用”和“加强写字和书法教育”内容,推进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传承

4. 在一级指标“德育工作”中的“德育途径”主题教育活动部分(C26),增加“开展中华经典诵写讲等优秀传统文化教育普及活动”内容,进一步拓展校园文化教育活动形式。

5. 在一级指标“办学成效”中的“学生发展”相关部分(C38),增加“学生语言文字应用能力和语文素养逐步提升”评价内容,促进学生听说读写能力不断提高。

三、落实语言文字督导评估工作各项要求。学校语言文字督导评估工作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督导部门归口组织实施,语言文字部门积极配合。设区市教育督导部门和各县(市、区)教育督导部门要以中小学校素质教育周期性综合督导为基础,根据需要适时开展专项督导,结合督导责任区制度的实施,开展经常性随机督导,实现中小学校语言文字工作督导评估全覆盖。各地在督导队伍建设过程中,要适当配备熟悉语言文字工作的专兼职督学,确保语言文字督导评估工作的顺利开展。

各设区市具体的实施方案,请于1025日前报省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办公室。

 

附件:教育部教育督导办公室、教育部语言文字应用管理司关于开展中小学校语言文字工作督导评估的通知

 

福建省教育厅

2013109

 

                            

福建省教育厅办公室                      2013年10月10